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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操纵股价!两家上市公司被香港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及六家证券行

2023-08-31 19:01:05 来源:证券时报

8月29日,香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廉署)采取联合行动,涉及两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其股份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怀疑被操纵。此外还有六家证券行受到牵连,但这六家证券行并非香港证监会此次的调查对象,有关限制通知书并不影响它们的运作或它们的其他客户。

两家上市公司涉嫌股价操纵被立案调查


(资料图片)

据香港证监会透露,29日与廉署联合搜查了与两家上市公司有关联的14个处所,廉署在联合行动中亦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拘捕该怀疑市场操纵集团一名骨干成员。

调查发现,该集团的组织极为严密,涉嫌策划推高两家上市公司股价,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香港证监会怀疑该集团最终目的是抬高该两家上市公司的市值,令它们获选为主要市场指数的成份股,然后以被推高的股价,出售集团手上持有该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给指数追踪基金来获利。

为了配合上述计划,该名被廉署拘捕的集团骨干成员涉嫌贿赂其中一家上市公司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以散布有关该公司的虚假及具误导性资料。

据证券时报记者从一家香港本地证券行处获悉,事涉的两家上市公司可能是8月中获恒指公司纳入恒生综合指数的友联国际教育(1563.HK)、马可数字科技(1942.HK)。

恒生综合指数为港股通买卖范围标的,8月检讨结果会于9月4日生效,而被动指数基金于本周五行动,记者向恒指公司求证是否会因应最新监管行动而有新安排,暂未获得回复。

友联国际教育8月29日晚间公告称,相关监管机构到访公司处所,就涉及公司股份交易的某些涉嫌罪行进行调查,公司已提供资料作上述搜查之用。公司于29日下午三点二十七分停止买卖,就恢复交易已向联交所申请,自30日上午九时起生效。

今日复牌,友联国际教育盘中一度大涨近60%,截至收盘,股价报1.3港元,涨幅58.54%。值得一提的是,友联国际教育自2022年12月1日起股价迅速拉升,至今年3月15日,股价累计涨幅达到331.89%。随后在3月20日,股价断崖式下跌,单日跌幅超过67%。

无独有偶。马可数字科技也走出了同样的股价曲线。30日,马可数字科技发布公告称,上午九时三十分起股票暂停买卖。记者向公司发去邮件求证是否跟香港证监会调查案有关,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公司回复。

8月18日,证券时报记者报道指出(详见《“火箭式”飙涨!3年285倍,牛股还是“庄股”?》)马可数字科技3年多股价累计涨幅近285倍,截至8月29日总市值达到616亿港元。

那么股价大涨的马可数字科技成色又如何?

公开资料显示,马可数字科技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主要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进行数字支付相关业务及在马来西亚从事销售光学产品及特许经营许可管理。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43亿元、1.59亿元、3.51亿元、5.53亿元和8.7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786.8万元、1571.06万元、1527.77万元、-2785.6万元和4089.9万元。

从财报数据来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规模似乎并不足以支撑高达几百亿港元的总市值。从市场成交数据来看,其成交额在1亿港元上下浮动,每日成交额与其体量明显不符。

CCASS(中央登记结算系统)数据显示,马可数字科技有5.68亿股登记于中央结算系统,即,理论上流通股有5.68亿股,占总股本比例87.84%,但前20大券商席位就占比87.24%,意味着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也就是说马可数字科技实际上只有0.6%的流通股,即(6.47亿股*0.6%)388万股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因此只需少量股票就能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

这很符合港股“庄股”套路。此前香港证监会多次发文强调,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即使少量股份成交,该公司股份价格也可能大幅波动,提醒投资者谨慎买卖。

六家香港证券行受牵连

香港证监会已就上述的联合行动向六家证券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或处置八个交易账户内的资产。这些资产与上述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怀疑市场操纵行为有关。

该六家证券行分别是: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华业证券有限公司、利高证券有限公司、华盛资本证券有限公司及尊嘉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称,上述六家证券行已配合调查,有关限制通知书并不影响它们的运作或其他客户。

香港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有关限制通知书禁止该六家证券行在没有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交易账户内的任何资产(以某个数额为限),包括:(i)就任何证券订立交易;(ii)按该等账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理证券及/或现金的任何提取或转移;(iii)按该等账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置或处理任何证券及/或现金;及/或 (iv)辅助另一人处置或以指明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资产。若该等证券行接获任何上述指示,亦须通知香港证监会。

由于调查仍在进行当中,香港证监会称不会作进一步评论。

责编:叶舒筠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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